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应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彦飞,贵州燎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朋,贵州燎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梅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所诉代理人:王军,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陈应龙与被告梅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陈应龙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2021)川0525民初18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梅亮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不动产、车辆信息后,冻结、扣押、查封被申请人梅亮银行存款、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价值14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并移送执行保全。

原告诉称 原告陈应龙诉称,判令: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40000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被告将位于毕节市的模板劳务发包给原告进行作业。该模板劳务作业于2018年8月完工。劳务量109671.76平方米,单价为41元,劳务费总计为4496542.16元。被告支付大部分劳务费用后,尚有部分劳务费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于2021年2月9日向原告写下140000元的欠条一张,定于2021年4月30日一次性付清。然被告未如期履行付款义务。

被告辩称 被告梅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申请人陈应龙在案涉合同中的义务为模板制作,而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22条之规定,模板制作属于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序列范围,即案涉合同性质非劳务合同而是模板制作施工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经济开发区所属法院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人民法院管辖。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依法将案件移送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为毕节市大方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照地域管辖的规定,由合同履行地即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梅亮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小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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