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会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蛟河市,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户籍地蛟河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21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审理经过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一部刑诉(2021)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会军犯盗窃罪,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春、梁宏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会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会军于2015年12月中旬的一天,在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江湾馨城3-1-8-17其女友高某1家中,乘无人之机将高某1姐姐高某2寄放在高某1家中榻榻米床下的一条黄金项链和一条黄金手链盗走。所盗黄金首饰被被告人王会军销赃,得款人民币18880元被其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会军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会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某2陈述、证人高某1、郑某证言、被告人王会军与高某1之间的微信聊天截图、金银首饰回收记录、辨认笔录、被告人王会军辨认作案现场照片、情况说明、被告人王会军的刑事判决书、破案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会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会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故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王会军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该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根据本案中被告人王会军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会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会军退还被害人高某2人民币188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