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冯志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孙纪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审理经过
冯志海申请执行孙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冯志海依据生效的(2020)豫0782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纪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冯志海借款73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纪祥名下存款予以限额冻结,余额较少。未发现被执行人孙纪祥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孙纪祥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与申请人冯志海进行终本约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纪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