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常钢平,男,个体。
被申请人:内蒙古和泰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执行董事、经理。
被申请人:杜兴,男,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人常钢平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和泰纸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杜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内蒙古和泰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的位××旗东、电厂储灰池南、不动产权号:蒙(2019)土默特左旗不动产权第XXXX号国有建设用地一处,价值为5400000元。申请人常钢平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PZPP20150115100000000039)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钢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内蒙古和泰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的位××旗东、电厂储灰池南、不动产权号:蒙(2019)土默特左旗不动产权第XXXX号国有建设用地一处,价值为54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