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兵桃,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萌,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周俊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俊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2020)甘7101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周俊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俊吉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50524.36元、逾期保费2048.28元、违约金252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0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89元,申请执行费751元。

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从周俊吉公积金账户扣划存款120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5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俊吉于2021年7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0000元、2021年11月20日前支付30000元,在被执行人周俊吉履行完以上4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剩余款项4692.64元。申请执行费751元,被执行人周俊吉于2021年5月18日缴纳至法院账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兰州铁路运输法院(2021)甘7101执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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