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新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告:柴春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李玉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新灿诉被告柴春涛、李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受理后,原告张新灿经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间内不能提供被告柴春涛、李玉琴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柴春涛、李玉琴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新灿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1025元,退还给原告张新灿。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