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崔丽丽,女,****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苍山县。

被申请人张海洋,男,****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崔丽丽与被申请人张海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学召所有的鲁Q×××××号小型汽车(保全金额1000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该财产可能被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海洋所有的鲁Q×××××号小型汽车一辆。

查封、扣押的期限为2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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