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黄山市安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徽城镇清凉路233-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MA2UALDR32。 法定代表人:王灶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灶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黄山市安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灶伙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9日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黄山市安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灶伙收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支付执行款750.00元,并依规定进行财产申报,但被执行人黄山市安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灶伙均未按规定履行。本院经多次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山市安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灶伙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本院多次电话联系其法人未果。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将被执行人黄山市安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灶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黄山市安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灶伙进行关联案件搜索,搜索结果为被执行人黄山市安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灶伙在本院有3件执行案件,均是被执行人,且均有给付义务。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姚 侠 审 判 员 洪声润 审 判 员 叶剑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炜 书 记 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