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魏乐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执行人:胡国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703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乐新与被执行人胡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00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分别于2021年1月22日、2021年1月27日、2021年5月10日、2021年7月9日进行了网络查控,在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后扣划其存款5814.73元(均为案款),后暂未查到其他大额的银行存款。
本院查明
2、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21年7月20日,在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案时,告知其本案相关执行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在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执行情况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鲁0703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