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龚松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 被告:郭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

审理经过

原告龚松明与被告郭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松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龚松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郭琳归还原告借款6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郭琳以做头盔生意为由,分别在2020年4月25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因资金周转在2020年5月20日借款20000元,并写有借条为证,被告后又在2020年6月16日以填信用卡为由向原告借款25000元,口头约定3天归还,没有打借条,但有微信追讨记录,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65000元,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找不到人,为此具状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被告辩称

被告郭琳未作答辩,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

原告举证

原告龚松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庭审调查及认证的情况,本院认定如下:2020年4月25日,郭琳以需要资金为由向龚松明借款20000元,龚松明以现金方式将借款出借给了郭琳,郭琳收到借款后出具了借条,在借条中郭琳明确注明借款方式为现金支付,郭琳在借条中承诺三个月内归还借款本息;2020年5月20日郭琳以生意周转为由再次向龚松明借现金20000元,龚松明以现金方式将借款出借给了郭琳,郭琳借款后在出具的借条中确认收到借款现金20000元,并在借条中约定借款在2020年7月20日归还。上述两笔借款郭琳在借条中均明确表示月利息为2分。借款后,郭琳未偿还借款本息,经龚松明多次催讨,郭琳仍未予以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经龚松明多次催讨,郭琳未在承诺的期限内偿还借款,对龚松明要求郭琳偿还相应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郭琳分别于2020年4月25日向龚松明借款20000元、2020年5月20日借款20000元,郭琳在收到两次借款共计40000元后均出具了借条予以确认,因此对龚松明要求郭琳偿还该4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龚松明还诉称另通过微信方式向郭琳出借了25000元,但其未提供借条、收据等债权凭证予以证明,仅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又不足以证实该25000元已经向郭琳出借,郭琳也未到庭参加庭审,导致该25000元是否已经出借无法查明,龚松明请求郭琳偿还该25000的诉请缺乏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如该25000元真实出借,龚松明可在收集足够证据后另行向郭琳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郭琳偿还原告龚松明借款40000元; 二、驳回原告龚松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限被告郭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以上款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龚松明负担272.5元、被告郭琳负担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彭泽安 人民陪审员  李美平 人民陪审员  姚 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吕颜明 书记员肖咏梅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