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小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安平县。 被告:安银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安平县。 被告:李明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安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小朝诉被告安银广、李明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小朝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小朝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小朝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武洪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