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斌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禄劝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云南铎爵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金马镇凉亭云南供储泓毅物流有限公司14号、21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山山,女,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禄劝乐村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街道办事处掌鸠河南路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荀应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玉春,云南潘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斌麒因与被上诉人云南铎爵经贸有限公司、禄劝乐村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云0128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斌麒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行使自由处分权,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斌麒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1元,减半收取805.5元,由上诉人李斌麒承担,剩余805.5元退还上诉人李斌麒。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本福 书记员王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