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叶长胜,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宿迁水韵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596932633L,住所地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朱昌如。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1)苏1302民初29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叶长胜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宿迁水韵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本金120598.48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长胜与被执行人宿迁水韵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宿迁水韵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宿迁水韵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宿迁水韵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4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宿迁水韵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宿迁水韵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宿迁水韵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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