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家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术籼,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家文与被上诉人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7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同意将王**已支付给陈家文的82.4万元劳务费纳入“金鑫石场”、三溪“临建石场”两处项目中整体评判,一并计算,故本案中就“金鑫石场”项目经双方结算后由王**于2016年3月16日以出具欠条形式明确欠付陈家文的35.5万元劳务费已得到清偿,双方当事人就三溪“临建石场”项目的劳务合同争议集中在另案[(2021)渝02民终1447号]中解决。据此,陈家文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王**对此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家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7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陈家文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040元,减半收取3020元,由陈家文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993元,减半收取3496.50元,由陈家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抗洪     审  判  员   刘红霞     审  判  员   李迪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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