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富兵。
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
负责人:钱冲。
被告:周建柳,住西宁市。
被告:青海西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新。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周建柳、青海西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44元,本院减半收取1522元,由原告青海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