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海燕,山西省太原市人,住阳泉市。 被告:阳泉宜购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鹿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勇,男,山西平波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张海燕与被告阳泉宜购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张海燕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燕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海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海燕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仇怀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商咏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