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梅苑开发区上梅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花,该行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
被告罗奉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吴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奉峰、吴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2021年7月19日,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罗奉峰关押于内蒙古鄂托克旗看守所在侦查期间,无法送达诉讼材料为由,现要求撤回对被告罗奉峰、吴归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奉峰、吴归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