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继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山东龙轩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峱山经济发展区杏木山片区。 法定代表人:韩奎亮,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18)鲁0781民初397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张继会与山东龙轩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209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对于本案的执行。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21)鲁0781执1191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的二年时效期间内享有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秦文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连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