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欧阳剑霏,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1)黔2627民初13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欧阳剑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欧阳剑霏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义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