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湖南省湖南长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大浦镇蒲泉村。
法定代表人:阳思辉。
被保全人:博罗县石坝家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石坝镇新圩场振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蔡伟才。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湖南省湖南长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博罗县石坝家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调查了银行、房产、工商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到被保全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保全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对被保全人财产进行了保全完毕,依法可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的(2021)湘0424民初1170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