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咸阳市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咸阳分行。

负责人:董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咸阳市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咸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依据(2021)陕0429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旬邑县某某园区自建房4户,总面积12417.35平方米。案件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旬邑县某某园区自建房4户,总面积12417.35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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