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法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王林,男,1968年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审理经过

刘法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被告给付劳动报酬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法才提供的被告地址有误,无法送达,也无法联系到被告,让原告提供被告新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原告无法提供。因此,视为原告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法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返给原告刘法才。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