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法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王林,男,1968年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审理经过
刘法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被告给付劳动报酬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法才提供的被告地址有误,无法送达,也无法联系到被告,让原告提供被告新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原告无法提供。因此,视为原告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法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返给原告刘法才。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