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陶发广
被告:武威民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金沙物流园向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杨有昌,男,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陶发广与被告武威民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陶发广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陶发广申请撤回对武威民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陶发广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48元,减半收取计6174元,由陶发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