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卫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效锋,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张卫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阁,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昌德,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上海珀斯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XXX弄XXX号XXX层P区480室。 法定代表人:张卫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阁,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昌德,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卫东与被告张爱、张卫锋、第三人上海珀斯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本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使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林 颖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钱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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