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凯旋路。

负责人:李芷建,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曾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系该支行员工。

被告:刘正明,男,****年**月**日出生,侗族,公职人员,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现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告:杨小英,女,****年**月**日出生,侗族,职工,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现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以下简称芷江邮政银行)与被告刘正明、杨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9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芷江邮政银行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焱、被告刘正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小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芷江邮政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7019.94元,利息、罚息5699.68元,合计112719.62元(计算至2021年3月30日,明细见附件),并支付自2021年3月30日之日起至借款结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相关费用及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9日,芷江邮政银行与刘正明、杨小英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对借款额度、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作出约定。2018年6月30日,刘正明、杨小英支用了12万元,并于2020年6月开始逾期,截止至2021年3月30日,刘正明、杨小英尚欠借款本金107019.94元,利息、罚息5699.68元,合计112719.62元。现芷江邮政银行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辩称

刘正明答辩称:1;借款属实,答辩人也归还了一部分贷款,现因资金出现问题导致违约,答辩人向被答辩人申请了续贷,但被答辩人不同意;2.答辩人愿意还款,但没有能力一次性还清,答辩人的工资在留有基本生活费用之后,被答辩人可以每月代扣;3.罚息和滞纳金希望被答辩人可以予以免除。

杨小英未做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8年6月29日,芷江邮政银行与刘正明、杨小英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刘正明、杨小英提供信用担保,芷江邮政银行提供可以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12万元,借款额度存续期限为36个月,即2018年6月29日至2021年6月29日,借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下浮40%,合同另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约定。同日,刘正明、杨小英向芷江邮政银行提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消费类贷款垫资渠道功能开办申请单》,该申请单中载明,刘正明、杨小英的贷款累计支用限额为12万元,借款用途为购买大件耐用品,贷款偿还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单笔贷款最长为12个月。2019年7月3日,刘正明、杨小英向芷江邮政银行申请贷款12万元,同日,芷江邮政银行向刘正明、杨小英发放贷款12万元,该笔贷款到期日为2020年7月3日,利率为年利率6.09%,罚息利率为年利率9.135%,还款方式为按周期结息,到期还本。2020年6月,刘正明、杨小英开始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截止到2021年3月30日,刘正明、杨小英一共向芷江邮政银行偿还了贷款本息共计23269.59元,该笔贷款尚欠借款本金106254.66元,欠利息5699.68元。经芷江邮政银行多次催收,刘正明、杨小英仍未偿还借款本息。

另查明,刘正明与杨小英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3年12月5日在芷江侗族自治县大树坳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以上事实有芷江邮政银行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焱与被告刘正明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芷江邮政银行与刘正明、杨小英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有《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消费类贷款垫资渠道功能开办申请单》、放款清单等予以证明,芷江邮政银行与刘正明、杨小英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经生效,刘正明、杨小英没有按照《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消费类贷款垫资渠道功能开办申请单》的约定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故对于芷江邮政银行要求刘正明、杨小英偿还借款本金106254.66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虽然芷江邮政银行将贷款发放至刘正明的账户,但该笔贷款系刘正明与杨小英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芷江邮政银行所借,且二人均在《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消费类贷款垫资渠道功能开办申请单》上签字,对该笔贷款予以确认,故该笔贷款应当视为刘正明与杨小英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刘正明与杨小英对该笔贷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刘正明当庭提出要求对未还贷款本息进行分期还款的答辩及辩论意见,因芷江邮政银行并不同意该方案,故对于刘正明的该答辩及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杨小英经本院合法传唤,开庭之日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刘正明、杨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偿付借款本金106254.66元人民币及利息、罚息(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30日的利息、罚息共计5699.68元,2021年4月1日之后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息,计算至本金偿清时止);

二、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4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277元,由刘正明、杨小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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