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XX。 原告:杨XX。 被告:文昌市龙楼镇龙新村民委员会昌美二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符国虎,组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XX、杨XX与被告文昌市龙楼镇龙新村民委员会昌美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林XX、杨XX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XX、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林XX、杨XX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潘召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华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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