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帕某,男,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新疆伽师县人。
被执行人:阿某,男,维吾尔族,****年**月**日出生,新疆伽师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帕某与被执行人阿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标的为31700元,执行费376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案款317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阿某于2021年07月20日给申请执行人帕某16000元,于2021年08月20日给申请执行人帕某157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3129执6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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