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小营街道办事处崔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滨州市高新区小营街道办事处崔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602ME0675834R。
法定代表人:崔照俊,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告:崔兰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开来,滨州滨城大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小营街道办事处崔家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崔兰河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小营街道办事处崔家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小营街道办事处崔家村民委员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