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柏来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周军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第三人:周和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审理经过
原告柏来宏诉被告周军池、第三人周和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柏来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智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