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邛莫阿苦,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宜坪乡红岩村丫口组,身份证号码:*。
被告:王安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普兴乡永安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740805611X。
被告:曲别阿达,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美姑县竹库乡地洛瓦衣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邛莫阿苦诉被告王安军、曲别阿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邛莫阿苦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邛莫阿苦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邛莫阿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2.00元,撤诉减半收取776.00元,由原告邛莫阿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