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游晓山,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被执行人:李娟,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审理经过 游晓山与李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3民初2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游晓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院(2021)浙0103执312号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李娟不履行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王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