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申青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红与被告申青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红、被告申青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费157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份,经王虎介绍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拖欠原告劳务费18750元,被告申青保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催要被告支付3000元劳务费,下欠劳务费15750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申青保辩称,工程不是我承包的,郑州市森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将工程包给李海艳,他们之间签订有合同。李海艳又找赵运成和王虎一起干的这个工程,赵运成和王虎找我去管理工地,我在工地负责管理和记工。因我是领工,拖欠工资的凭证由我出具。工人的工资是李海艳转给我,我再负责给原告等人发放的。因此,原告的工资不应由我来负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经人介绍原告马红在郑州紫荆网络安全科技园的消防项目提供劳务。原告提供劳务期间,被告申青保在该项目的工地负责分派工作、记工、借支费用、发放工资。2020年12月22日,劳务结束后,被告申青保给原告出具一份证明,内容为:“马红:145×270=39150-20400=18750元申青保2020.12.22出勤:145天每天:270元借支:20400元剩:18750元”。后申青保通过微信向马红转款3000元。申青保庭审中辩称,向原告发放的3000元是郑州市森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给李海艳、李海艳与原告确认后让申青保向原告发放的。因劳务费一直拖欠未付,申青保带领马红等人去找李海艳,李海艳承诺带着他们去要工钱,但至今未果,造成本案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申青保向其支付拖欠的劳务费15750元,被告申青保对此不予认可。上为本案事实。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原告提供的书证等证据在卷为据,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马红要求被告申青保支付劳务报酬,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受被告申青保雇佣提供劳务、且申青保拖欠原告劳务费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申青保支付劳务报酬1575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马红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马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