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秀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酒钢(集团)公司汽运公司退休职工,住嘉峪关市。
委托代理人:童海锋,四川润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郝长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秀丽申请执行郝长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依据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甘0271民初27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郝长斌应向申请执行人张秀丽支付租金11000元,租赁期间产生的其他费用4836.6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8.5元,执行费140元,共计16145.17元。申请执行人张秀丽与被执行人郝长斌于2021年4月29日达成还款协议,被执行人郝长斌今日履行10000元,申请人放弃部分案款(2505.17元),郝长斌承诺余款3500元于2021年6月15日前全部付清,若被执行人未按期付款,将按原标的偿还债务,申请人同意该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0271执5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