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金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居民,系原告儿子。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告:陈玲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高金玉与被告陈玲玲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高金玉于2021年8月3日以其愿与被告陈玲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金玉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金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计164元,由原告高金玉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运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彭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