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士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李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西城区。
审理经过 杨士翔与李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2021年6月23日,原告杨士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杨士翔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杨士翔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安丽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申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