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州匠星美学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潘港桥村长河堰村。

法定代表人:潘学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嘉善鑫辰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浙江.嘉善国际农商城12幢3号。

法定代表人:杨绮烨。

审理经过 原告湖州匠星美学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鑫辰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湖州匠星美学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匠星美学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湖州匠星美学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2元,减半收取421元,由原告湖州匠星美学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沙 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徐宗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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