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魏东营,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阿克塞县。
被执行人:阿克塞县闽敦石材有限公司,驻甘肃省酒泉市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民主路35号,组织机构代码:665422224。
法定代表人:胡伙龙,该公司经理。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魏东营与阿克塞县闽敦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阿克塞县闽敦石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发布了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将阿克塞县闽敦石材有限公司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我院于2016年10月24日查封了阿克塞县闽敦石材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但在评估阶段,申请人魏东营放弃评估,导致我院查封的阿克塞县闽敦石材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不能依法处置。申请人魏东营在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我院经过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郑文涛
审 判 员 徐文波
代理审判员 马红春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马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