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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谢占俊,男,****年**月**日出生,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南关村村民,原住该镇南环路*号,公民身份号码:XXX,因犯非法采矿罪现服刑于青海省东川监狱。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谢占俊罚金财产刑一案中,执行标的为罚金294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谢占俊因犯非法采矿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现服刑于青海省东川监狱,刑满日期至2024年2月7日。经网络查控系统7次查询,被执行人谢占俊个人名下银行账户及手机财付通账户仅有部分存款,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及时冻结了被执行人谢占俊名下30个银行账户,共有效冻结账户存款10822.87元,现本院已将冻结存款全部扣划并缴纳至罚没款专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通过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谢占俊名下登记有位于西宁市城东区夏都大街190号4号楼1单元1273室(建筑面积268.23㎡)的不动产一套并及时对该不动产进行了查封登记,查封期限为三年。经查,该不动产在法院执行前已转卖名叫赵忠义的第三人,赵忠义又将该房屋转卖给其他人,无法直接处置。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赵忠义就该不动产被查封事宜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经审查后予以驳回;考虑该不动产已转卖几手,且查封的不动产实际由第三人一直占有使用,第三人在买卖前并不知晓该不动产有可能被查封执行事宜,双方事前也无合意转移资产、规避执行的意思联络;同时,谢占俊之父谢永录就该不动产已转卖他人事宜向本院提供书面情况予以说明,经对被执行人家属多次的执行工作,谢占俊之父谢永录承诺自己想办法凑钱交付该房屋对折价款,并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代为谢占俊缴纳罚金100万元。因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谢占俊名下登记位于西宁市城中区北玉井巷2号的不动产资产足以清偿剩余罚金刑,故本院对该不动产予以解除查封。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通过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谢占俊名下登记有位于西宁市城中区北玉井巷2号不动产一处(不动产权第0XXXX号),被执行人谢占俊辩称西宁市城中区北玉井巷的宾馆原在其父亲名下,也由其父亲雇人看管经营,后过户到谢占俊名下。登记经营为好家快捷酒店,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该酒店一直未经营使用,同日本院将该不动产手续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经查,该不动产产权办理在整栋楼名下,一方面存在房屋产权混同及产权分割手续难以办理分割因素,另一方面,经网络询价,本院查封的该不动产价值估价在1779万至4248万余元之间。执行中,因该不动产权属暂不可分割且被执行人谢占俊名下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罚金,本院遂依法查封了该不动产,因查封的该不动产有分割处理的可能情形,后续执行过程中,根据西宁市不动产部门的分割办证要求,被执行人谢占俊之父一直积极协助办理该不动产房产分割手续,目前,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房屋分割施工事宜还在进行中,待规划部门审批验收后再进一步做商铺分割产权事宜。在后续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电子摇号确定评估机构并委托评估机构对查封不动产中预处置部分进行了估价,因估价对象面积无法准确界定,故评估公司一直未能作出正式估价报告,现本院暂无法对该不动产分割部分直接提起拍卖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占俊之父谢永录于2021年5月7日来电告知执行人员,因查封系列资产中存在家庭共有财产为由目前其家庭成员正在申请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上级法院正在统一协调办理“3.20”案件相关财产处置事宜。经核实,因涉及上级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谢占有(系被执行人谢占俊哥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被执行人谢占俊之父等亲属7人向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海北中院以(2020)青22执异8号执行裁定,驳回了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异议人不服,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青执复字31号执行裁定,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发回海北中院重新审查。2021年1月12日海北中院作出(2021)青22执异1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了异议人的异议请求。谢永录等人不服执行裁定,再次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期间,上级法院相关部门口头要求我们先暂缓本案评估拍卖处置程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1)青执复6号执行裁定,其中裁定第二项“执行……位于西宁市城中区北玉井巷2号房产……中属于谢占有的份额”,省高院执复裁定所明确执行的“西宁市城中区北玉井巷2号房产”正是本案中执行的登记在被执行人谢占俊名下的房产,现该不动产明确由上级法院在另案中合并予以执行,本院暂对该查封不动产无法处置,同时,本院已向上级执行法院下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本案中未执行到位的罚金87.9178万元在处置财产范围内请求上级执行法院予以协助。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谢占俊名下的×××号陆地巡洋舰越野车一辆车辆手续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2019年10月21日执行干警通过门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谢占俊与共有人包正梅名下登记有位于门源县浩门镇市场西路金色家园1号楼9号商铺一处;10月22日本院向正在东川监狱服刑的被执行人谢占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材料,同时对其名下资产进行核实,经核实,位于门源县浩门镇金色家园的商铺是其妻子的,名下登记车辆×××陆地巡洋舰车在已转卖他人。同时,本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谢占俊名下但已被青海省“3.20”专案组查封扣押的位于门源县浩门镇康庄路“25号商铺”及门源县浩门镇“好家商务宾馆”等资产通过省公安厅及城东法院进行了及时的对接沟通,但该资产专案组和城东法院执行部门都是按谢占有的赃款赃物资产一并予以没收执行,本院无法参与分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占俊之父谢永录承诺将其投资修建的位于达板山观景台卫生厕所项目工程款一百多万从县旅游局结算后及时交付于谢占俊罚金刑中。在执行中,本院及时做了相关查证,门源县旅游部门及项目挂靠公司也明确有待结算工程款,待政府部门预算后做扣划事宜。后续执行中,本院通过被执行人谢占俊父亲谢永录的积极协助配合,已从门源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将其实际投资修建的位于门源县达板山观景台卫生厕所项目工程款105万元依法扣划并缴付于本案罚金刑中,目前已执行到位罚金206.082287万元。

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除查封资产暂无法处置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限制被执行人线上交易,督促被执行人及家属尽快履行刑事财产刑给付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谢占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本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明确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执行标的87.9178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谢占俊因刑事犯罪在监狱需长期服刑,刑满日期至2024年2月7日,目前,被执行人谢占俊无收入来源,无履行能力,本院已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谢占俊名下的财产因另案处置需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谢占俊名下无其他明确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依职权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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