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吴顺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男。 被申请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XXX号。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北弘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4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 强 人民陪审员 徐振康 人民陪审员 阎 妍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魏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