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资阳市希旺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书台村五组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3094732953。
法定代表人:唐国升,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永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资阳市希旺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永清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川2002民初5014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刘永清仍需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1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和案件受理费并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川M2××××号车辆的转出或报废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刘永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