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甘肃省兰州市,大学文化,无业,居住地北京市房山区,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1月16日被羁押,同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202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冬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20年11月12日、12月25日、12月28日,2021年1月7日、1月8日、1月11日、1月14日、1月15日,被告人肖冬在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东街8号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鲁谷东街店内,使用多点自助结账机结账时,通过只扫部分商品少结账的方式,先后8次窃取该超市内的鸡蛋、甜面酱、香皂、盐、卷纸、抽纸、牙膏、卫生桶、马桶刷、消毒液、门垫、防霉防蛀片、棉签、富光健牌真空旅行壶等商品,销售价格共计人民币895.7元,经价格评估,被盗物品价格为人民币663.3元。 2021年1月16日,被告人肖冬被民警抓获,部分被盗物品已起获、扣押并发还。2021年1月19日,肖冬家属代其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元,被害单位对肖冬的行为表示谅解。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肖冬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部分被盗物品照片,被盗物品摆放地点照片,被害单位提供的被盗物品清单及价格,肖冬多点帐号信息和订单照片,北京物美鲁谷店购物小票,证人韩某证言,监控录像,价格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辨认笔录,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网上比对工作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肖冬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超市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冬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肖冬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依本案的具体情节对其适用缓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肖冬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肖冬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路琳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卓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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