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谭海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邵阳市。
被执行人:唐红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邵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谭海玉与被执行人唐红飞合同纠纷一案(2015)大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唐红飞银行存款、不动产、公积金、车辆、股权、股票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唐红飞名下有银行存款(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唐红飞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但该房产已被拆除),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1)湘0503执恢94号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唐红飞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2021年9月8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进行了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