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林州市姚村镇师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林州市姚村镇师街村。 法定代表人:刘海发,村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李海军与被告林州市姚村镇师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李海军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海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海军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德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庆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