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立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夏永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公民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张立杰与被告夏永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立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永久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立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自2013年7月20日,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止。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20日被告向我借款10000.00元,约定月利率15‰,被告为我写有借据一张。

被告辩称

被告夏永久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约定月利率1.5%,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一枚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据证明被告夏永久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拒不到庭行使抗辩权,本院认定借贷关系存在;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偿还;关于利率的约定亦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但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2020年8月20日始,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是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的四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夏永久偿还原告张立杰借款本金10000.00元;支付2013年7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本金10000.00元,月利率1.5%)利息12750.00元;另支付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00元,由被告夏永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齐文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其其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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