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世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昭平县。 被告:吴永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昭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世威诉被告吴永贵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世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永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世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工程款7923元,并支付自原告起诉起至结清该装修工程款止的利息(以792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被告吴永贵将其承接的位于昭平县永利新城楼顶防水隔热工程交由原告负责具体施工,装修工程款总计20173元。原告按被告的要求施工完成后,被告只向原告支付12250元,尚欠7923元至今未支付给原告。

被告辩称

被告吴永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吴永贵尚欠原告李世威装修工程款7923元,有原告提供的工程明细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装修工程款7923元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由于被告没有及时向原告付清装修工程款,确实给原告造成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欠款本金7923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7月7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上浮50%即5.775%计算利息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吴永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世威支付装修工程款792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7923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7日起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永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叶万盘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思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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