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汴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被告:孙跃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汴生与被告孙跃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王汴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汴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汴生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闫帅锋 人民陪审员 刘振保 人民陪审员 刘如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