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对原告郭某、罗某、罗某1、罗某2、罗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黔2728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黔2728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页倒数第五行中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7,555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7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