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李佳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93××××××××,住河北省××城区韩村镇××区××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佳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佳伦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40893.4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