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李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起诉人李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北京市平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平谷住建委)向原告承诺撤销网签后给退还购房款行为违法;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是20户北京市平谷区由山由谷房产项目的受害人之一。2016年10月,原告购买了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房产,之后项目始终处于停工状态不能交房。2018年2月,原告接受平谷住建委的协调及承诺,在平谷住建委与中弘公司签订了退房退款协议。原告按平谷住建委的要求办理了退网签手续,但中弘公司并未如约退还原告的购房款。原告认为平谷住建委没有履行监管和执法职责,致使该项目监管账户资金被违法转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诉请法院解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纠纷性质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本案中,起诉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协议及退房退款的终止协议均系市场主体在客观分析利弊的基础上自主作出的选择,故相应的风险亦应由市场主体自行承担。在办理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过程中,平谷住建委系居中协调并应双方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合同解除后,退还购房款的义务主体应为开发建设单位而非平谷住建委。平谷住建委作为政府机关,并非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享有合同权利亦不负担合同义务。综上所述,起诉人的主张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李妍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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