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牛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牛某某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被告无法联系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牛某某负担。